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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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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11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35.96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加强我市对固体废物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拟定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收集、整理固体废物产生、排放、输运、处理和处置信息,并按规定予以发布;管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转移、交换、处置等活动;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制度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党支部。中心党支部是中心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负责党的建设及党员、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担负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并领导工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

  (二)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支部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支部委员会议形式,支持行政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中心党支部制定《中共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支部委员会工作规则》《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一)党支部党员大会。由中心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负责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局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局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二)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任免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审查中心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 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引导支持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 其依法参与行业竞争,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的职责是: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2.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

  3.处理支部的日常事务,按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5.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6.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8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9.研究、决定中心干部职工队伍日常管理、教育培训、重要人事安排、大项经费开支等重要事项。

  10.组织、落实干部职工考核工作,研究讨论中心人员奖励与处分有关事项。

  11.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12.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13.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14.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5.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16.保证和监督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

  (二)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三)党支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支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任何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举办单位任免中心主任,负责主持本中心全面业务工作,包括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密、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中心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中心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共设三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监督科、技术科。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时,应当出具有效凭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实施内部控制工作方案(修订)》,依据《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采购内部管理办法(暂行)》等内部控制制度,对单位的财政、税务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4年 6 月 25 日经中共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支部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4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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