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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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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25

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见附件)和省、市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强化对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提升我局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为建设美丽广州营造良好氛围。

  二、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信息。

  三、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应当持续发布本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信息。在确定公开内容时,应当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包括下列信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及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四、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在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重点河流水质状况、部门预决算、政务动态、项目招标公示、人员聘用公示,及涉及本单位主责主业的服务信息等方面加大公开力度。

  五、信息发布流程严格按照局对外发布信息有关规定执行,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关系。市环境技术中心做好信息公示、栏目动态更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落实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pdf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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