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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关于广州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问题你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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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及时编码登记及信息更新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实施环保编码登记、按规范要求喷涂环保登记编码、打印并携带《广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卡》。

 

   环保登记编码喷涂             广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卡

  喷涂要求:编码中文字高度建议为12到14厘米,整个编号(含10个数字或字母)总宽度为83到90厘米。颜色:一般情况,机身喷涂文字采用白色漆进行喷涂。位置:编码喷涂位置应为机身前后端或侧面空白处的明显位置。确保把编码各数字和字母都依次排列,在机械外观醒目处显示出来。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广州市开展作业时,未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的,请及时登录“广州市扬尘施工机械监管系统”(网址:http://112.94.69.56:8059/gzycjg),进入“机械信息申报”模块,点击“添加”开展机械信息申报,申报成功后方可获取机械环保登记号(编码)。非道路移动机械发生信息变更时,进入“我的机械管理”,在机械信息列表中点击“信息变更”按钮提交机械信息变更内容。

  若市外机械已获取外地机械编码的,进入广州市开展作业时,请登录系统开展市外机械登记操作。登录“广州市扬尘施工机械监管系统”(网址同上),进入“我的机械管理”模块,点击“市外机械登记”,输入市外机械环保标识号后,补充登记市外机械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打印《广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卡》。

  施工工地用户可以施工单位或机械所有人两种身份登录“广州市扬尘施工机械监管系统”,两种方式的账号获取方式详见操作说明。

  三、严格进出场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进出场管理制度,即:在机械每次进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登录“广州市扬尘施工机械监管系统”(网址同上),进入“我的机械管理”模块,在列表中选中指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点击“进出场管理”进行机械进出场管理。机械使用人或所有人需及时更新机械进出场动态情况,包括使用地信息和进出场时间。若机械不在当前账号下,点击“从机械库添加”按钮添加已被退场的机械纳入到当前账号下管理。

  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要求,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区全部行政区域及南沙、从化、增城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做好燃油台账登记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燃油,应达到现行国家阶段性燃油质量标准,鼓励每次进场提供快速检测报告等自证材料。施工工地应建立油品直供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合法渠道购买燃油,留存购买合同或发票,并做好油品台账登记。

  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及使用人应该建立定期维护制度,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并保留相关维护记录。

  六、积极淘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落实国家、省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求,具备条件的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当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使用年限或提前淘汰时,机械所有人可对机械进行注销操作。登录“广州市扬尘施工机械监管系统”(网址同上),进入“我的机械管理”模块,在列表中选中指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点击“注销”报废机械。

  七、相关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确保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已申请环保登记编码、按规范要求喷涂环保登记编码、打印并携带《广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卡》,安排专人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械一律不予进场使用,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确保机械尾气达标排放。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其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责任,建设单位需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已编码登记、排放阶段符合要求、尾气达标排放且燃用符合标准正规油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管理制度,并在合同列明违反上述条款的惩罚条款。

  工业企业、物流园区、港口码头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要确保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已申请环保登记编码、按规范要求喷涂环保登记编码、打印并携带《广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卡》,安排专人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管理制度,对报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时进行注销操作。

  广州市扬尘施工机械监管系统使用中的疑问请在QQ工作群(QQ群号:1053748400)咨询。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第二条: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条:在下列范围内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区全部行政区域,南沙、从化、增城区城市建成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附件:广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系统操作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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