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23〕14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非工业用地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管理,优化调查内容、保障调查质量、提高调查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非工业城市建设用地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土处)反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广州市非工业城市建设用地转住宅、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广州市辖区内,现状为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的地块,其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可遵照本指引开展调查。
通过信访举报或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以及曾作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地块,不适用本指引。
二、调查内容
调查遵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第1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DB4401/T 102.1—2020)开展。
(一)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
对同时满足以下8项情形的地块,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调查活动:
1.当前和历史上仅涉及初判土壤污染风险可接受的行业(见附件)活动;
2.当前和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输送、排放等活动;
3.当前和历史上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工业废水污染、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环境违法事件;
4.土壤、地下水等已有监测数据的,监测数据未表明存在污染风险;
5.当前不存在被污染迹象(包括但不限于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在颜色、气味等方面的污染迹象),现场快筛(如有)结果未表明存在污染风险;
6.无外来土壤,或外来土壤来源地清晰,且来源地经污染识别满足本地块用地的环境质量要求;
7.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来自周围区域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8.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上述调查可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场地疑点辨识、人员访谈及其它工作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资料收集可通过查询历史资料、访谈知情人员、利用关联场地信息及其它需要的方式开展。
(二)第二、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需实施后续调查的,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
三、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遵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及相关技术规范编写。对仅开展第一阶段调查的,报告还应对上述8项情况逐一作具体说明,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给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若有资料缺失的情况,应采取其他补充方式进行评估判断,并在调查报告中说明情况、给出判断依据。
四、其它事项
在地块再开发过程中,再开发利用单位应密切注意开挖等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法规和国家、广东省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初判土壤污染风险可接受的行业清单
注:具体行业分类方法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其第1号修改单(2019年3月29日实施)执行。行业活动范围按国家统计局为配合上述标准实施而发布的《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国统办管字〔2018〕93号)界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