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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火村至龙山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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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管影〔2023〕10号

广州市北二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火村至龙山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火村至龙山段改扩建工程位于广州市境内,途经黄埔区和白云区,沿既有高速公路采用两侧拼宽、分离新建、局部路段在既有旧路高架立体扩建等方式进行改扩建。项目总投资约15747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281万元。

  工程主要内容:工程起自黄埔区火村枢纽互通立交,接广州市东二环高速公路,止于白云区龙山枢纽互通立交,接广州市西二环高速公路,全长38.322公里。扩建后全线采用设计车速100km/h(利用既有隧道段80km/h),起点至八斗枢纽段双向12车道,八斗枢纽至终点段双向10车道。全线改扩建10处互通式立交,利用香雪互通式立交,新建帽峰山互通式立交;改建老桥54座共9276.6米,分离新建桥梁47座共15602.9米;利用既有连拱并在两侧分离新建短隧道2座共752.5米。设置通信监控分中心1处(移位新建),养护工区1处(新建),匝道收费站8处(改扩建5处、新建2处、利用1处),服务区2处(移位新建1处、完全利用1处),取消现有和龙服务区。因移位新建的帽峰山服务区方案尚未明确,本次项目评价不包含该部分内容。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沿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将临时施工用地设置在生态敏感区范围内;涉及古树名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保护树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避让、就地保护或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及办理迁移保护的程序;生态敏感区路段设立警示牌及野生动物保护标志和减速标志;落实防尘、防光、防噪声等污染防护措施,降低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定期开展环境监管和生态跟踪监测。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先进的施工方式,选用低噪音型或带隔声、消声装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加强运营期噪声控制措施,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达标或不恶化。对全线运营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优先采取低噪声路面、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必要时辅以隔声窗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影响。加强沿线敏感目标噪声影响跟踪监测,必要时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对规划声环境敏感目标,预留声屏障等噪声治理措施实施条件。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提出环保监督要求。涉水施工采用围堰法,减缓对水环境的影响;施工场地产生的含油污水收集沉淀后定时委外清运;拌合站、预制场、钢筋加工场等大临工程设导水沟收集各类废水沉淀后回用。及时清运和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施工工地严格落实“6个100%”扬尘控制措施。

  (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对于跨越饮用水源保护区路段的桥梁,采用最高等级(SS级)护栏,水源保护区禁止剧毒物品运输,设置事故应急沉淀池及配套径流收集系统,设置监控视频、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电话,规范车辆行驶,强化物品运输的管理,制订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区域应急预案协调。

  (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和群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心、担忧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和园林局,局执法处、信访处、应急处,白云分局、黄埔分局,市环境技术中心,上海达恩贝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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