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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关于对广州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易地改造(二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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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易地改造(二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07月 07日至  2023年07月13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29号联边公园3号楼,邮编:510425

  联系电话:020-86179557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易地改造(二期)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白云区

建设单位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

项目概况

本次改扩建内容:二期项目新增用地面积为29584m2,新增建筑面积为79545m2,改扩建后全厂总用地面积为53061m2,总建筑面积约为105947.19m2。二期项目总投资69952.1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0万元。二期项目主要建设内容:①对一期项目规划的污水处理站规模、车间布置等进行调整;②新增质检楼、生活楼、生产大楼、仓储楼、动力中心、配套仓库、油膏剂大楼、地下停车库、事故池、雨水调蓄池;③依托一期项目批复的综合制剂大楼及油膏剂大楼,在新增构筑及配套工程的条件下,新增生产规模:颗粒剂14000万包/年、胶囊剂5600万粒/年、橡胶膏剂3000万盒/年、水杨酸苯酚贴膏110万盒/年、滴鼻剂500万瓶/年、喷雾剂750万瓶/年、溶液剂1200万瓶/年、洗剂100万瓶/年、激素类乳膏17500万支/年、非激素眼膏13000万支/年;④新增食堂、1台1000千瓦备用柴油发电机和2台8t/h锅炉。

环评机构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本项目的RO浓水、锅炉排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食堂含油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采用“混凝沉淀+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能力500m3/d)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中总有机碳排放执行《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其余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较严值。
(二)颗粒剂、胶囊剂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激素类和非激素类眼膏车间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初效过滤+中效过滤+高效过滤”三级过滤系统处理后,一并引至高空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橡胶膏剂车间、盒装软膏车间生产过程产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喷淋+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其他乳膏、其他油膏、栓剂车间及橡胶膏剂车间松香破碎废气收集后经“初效过滤+中效过滤+高效过滤”三级过滤系统处理后,一并引至高空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酚类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质检楼质检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氯化氢、硫酸雾等废气经通风橱或万向收集罩收集至“碱液喷淋+活性炭”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硫酸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废气引至高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污水处理站臭气经生物滤池除臭工艺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氨、硫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备用发电机尾气由内置烟井引至高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厨房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厂界颗粒物、硫酸雾、酚类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0-2019)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附录C中表C.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该项目CODcr、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控制。
(六)后续国家或地方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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