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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关于对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易地改造项目(一期)规划调整及增加配套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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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易地改造项目(一期)规划调整及增加配套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02月 09日至  2023年02月15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29号联边公园3号楼,邮编:510425

  联系电话:020-86179557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易地改造项目(一期)规划调整及增加配套工程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白云区

建设单位

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五龙岗AB0807099地块,项目原有建设内容(即“一期项目”)已取得原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批复意见(云环保建〔2014〕241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主要依托一期项目厂区进行改扩建,不新增用地,建设内容包括:①对一期项目批复的垃圾站、危险品库及乙醇埋地罐区进行位置调整;②在预留地块增加综合仓库、环保站房、办公大楼、连廊及地下车库;③依托一期项目前处理提取车间及一车间(原名液体制剂综合车间)增加生产清开灵口服液10000万支/年、清开灵胶囊60000万粒/年、清开灵颗粒60000万袋/年、片剂产品87132万片/年、氯膦酸二钠胶囊产品4000万粒/年、鸦胆子口服乳液1000万支/年、可最终灭菌注射剂产品8000万支/年、冻干产品1580万支/年;④在新建的综合仓库增加生产纳克产品(液态)500万罐/年、纳克产品(固态)8900袋/年及纳克联机产品(固态)10万筒(袋)/年。本项目总投资34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600万元。

环评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新增的食堂含油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生产废水经自建处理规模为1500t/d的污水处理站(采用“混凝沉淀+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中总有机碳排放执行《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其他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级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较严值。
(二)生产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水解恶臭气体收集至“水洗除尘+弱碱生物洗涤+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颗粒物、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发酵尾气及其他制药工艺废气);水解恶臭气体废气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医药中间体生产和药物研发机构工艺废气)。
自建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收集至“碱液喷淋+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
食堂油烟收集至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厂区内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C.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该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按《报告书》要求进行控制。
(六)后续国家或地方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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