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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广州2026-09-18 10:30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基本案情】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以下简称花都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辖区某金属部件喷涂加工企业在厂区内露天存放油漆桶类危险废物,现场还发现油漆桶、含油漆废抹布与枯枝、生活垃圾等其他废物混合存放。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且存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花都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和对企业开展面对面法典宣贯,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已将露天存放的危险废物全部转移至符合规定的危险废物仓库贮存,并对涉事区域开展清理整治,落实防渗防护措施,对厂区固体废物实行分区分类管理。鉴于涉案危险废物数量较少,且当事人已积极配合整改,经集体审议,花都分局依据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案件启示】
露天贮存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存,可能对土壤、地下水和大气造成污染,属于法典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我国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全链条实施严格监管,针对危险废物贮存活动专门制定《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典有关规定,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切勿“误”以恶小而为之。本案结合违法事实、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综合裁量作出处罚,同步督促企业完成环境整治,充分体现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的执法原则。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