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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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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2017〕185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6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1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进一步加强场地环境调查等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实施考核管理。为了引导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调查、土壤修复的规范发展,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受委托从事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及环境监测等相关从业单位需到我局进行登记,我局对相关从业单位实施考核管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数据、结论失实的,记录失信情况。
    二、加强监测质控。为了切实加强监管和明晰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要求,场地环境调查、治理与修复的采样和样品监测可选择同一家单位,监测单位应出具全过程监测报告。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同时为加强属地管理和事后监管,监测单位要在本地设有获CMA资质的实验室,需实施分包的参数须符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分包要求。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请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对监测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监理,并出具环境监测监理报告。
    三、确保符合规范。按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的通知》(穗环办〔2017〕149号),地块环境调查和治理修复等相关工作要做到全程留痕、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好、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的实施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避免出现费用过高、周期过长及修复不规范等现象。
    四、开展监督检查。我局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资料完整性审查、现场考核、综合考评和专家评审等环节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场地调查、治理修复等全过程监督,每年按不低于5%-10%的抽查率开展监督性监测。
    五、推进信息公开。按照《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将相关报告(方案)上传全国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同时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6日

 

    (联系人:高喆,詹恒飞,联系电话:83203248、8320317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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