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许可决定日期 | 许可截止期 | 许可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排放口名称 |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
440100201 8000003 | 排污许可证 | 普通 | FQ-01 | 主要大气污染物 | 苯 | 甲苯 | 二甲苯 | 广州海珠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9144010 5190862 7949 | —— | 么海滨 | 2018年5月1日 | 2019年4月30日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正常 | 440100 | | 该公司生活污水处理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再委托环保公司定期外运至污水厂处理。 |
排放限值 | 12 | 40 | 70 |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