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污染源监测   总量控制   污染防治   排污费征收  监察执法  行政处罚  环境应急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污染源监测
总量控制
污染防治
排污费征收
环境执法
行政处罚
环境应急
   
 
  首页 > 专题栏目 >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 > 总量控制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市管企业)
 
 

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内容

发布时间:2018-02-13

 
 
证书编号 证书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排放口名称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

440100

2010009

902

排污许可证 普通 一二期出水口 主要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磷 总氮 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

1244010

045535

35669

—— 黄华 2018年1月1日 2020年12月31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正常 440100    
排放浓度限值 40 8 0.5 20
三期出水口 主要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磷 总氮
排放浓度限值 40 8 0.5 20
四期出水口 主要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磷 总氮
排放浓度限值 40 5 0.5 15
厂界 主要大气污染物 硫化氢 氨气    
排放浓度限值 0.06 1.5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制作维护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制 | 联系方式
版权所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请使用IE6.0版本以上的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浏览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1 | 粤ICP备20055574号-1 |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