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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市管企业)
超视堺国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内容
发布时间:2019-08-26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排放口名称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
/
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
:
毫克
/
立方米
,
特别注明的除外。)
440100
201900
0003
排污许可证
普通
废水排放口
主要大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氮
氟化物
超视堺国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9144010
1MA59J
4D87U
——
罗政浩
2019年6月1日
2019年8月31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正常
440100
90
10
20
5
生产废气排放口
主要大气污染物
氮氧化物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氟化物
排放限值
120
120
500
9
主要大气污染物
氯化氢
非甲烷总烃
VOCs
磷烷
排放限值
100
120
30
0.3
主要大气污染物
硅烷
排放限值
5
锅炉燃烧废气排放口
主要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
排放限值
50
200
20
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
主要大气污染物
硫化氢
氨
臭气浓度
排放限值
0.33
4.9千克/小时
2000
千克/小时
(无量纲)
注:
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
2
楼,电话:
83555988
)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
213
号,电话:
87533928
、
87531656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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