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许可决定日期 | 许可截止期 | 许可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排放口名称 |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 440100 201800 0006 | 排污许可证 | 普通 | 气-01至气-06 | 主要大气污染物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颗粒物 | 氯化氢 | 镉、铊及其化合物 | 汞及其化合物 | 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 | 二噁英类 | 一氧化碳 | 广州环投福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9144010 1340189 671T | —— | 温嘉华 | 2018年12月28日 | 2019年12月31日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正常 | 440100 | | 该公司所产生的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作为厂区中水回用,不外排。 | 排放限值 | 50 | 150 | 10 | 20 | 0.04 | 0.05 | 0.5 | 0.1ngTEQ/m3 | 80 |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