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2年广州隆昌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 公示时间:2012年11月1日-11月7日(七天)。
二、 公示内容
关于废水方面,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污染因子指标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即COD≤110mg/L、氨氮≤15mg/L。
关于废气方面,该项目煅烧炉的废气污染因子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应控制在0.31吨/年以内,氮氧化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53吨/年以内,烟尘排放量应控制在0.97吨/年以内。
关于噪声方面,边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90)Ⅱ类限值标准。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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