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2年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2年4月16日-4月22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该项目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基本全回用于院内绿化及卫生间的清洁冲洗,且已取得水务部门的排水许可证,因此仅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水排放量限值。该项目总排放口出水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余氯、粪大肠菌群等污染物指标的排放浓度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相应限值要求。年废水排放量限值为5.06万吨/年。
该项目日常运行所产生的医疗垃圾应统一收集后交予具有固体废物处理资质的专业部门集中收运和处理。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