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2年广州市京溪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2年4月16日-4月22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废水方面,该项目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废水中各污染物指标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浓度》(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的要求,年废水排放量限值为3650万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应控制在1460吨/年以内,氨氮排放量应控制在182.5吨/年以内。
关于废气方面,该项目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废气中各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高度30米)要求。无组织排放的应确保该项目下风向边界点及居民敏感点环境空气中各污染物浓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浓度》(GB18918-2002)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的二级标准的要求。
关于噪声方面,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第2类功能区标准的要求。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