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2年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龙归污水处理厂(一期)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2年6月8日-6月14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废水方面,该项目废水排放口排放废水中各污染物指标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浓度》(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的要求,年废水排放量限值为1825万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应控制在912.5吨/年以内,氨氮排放量应控制在91.25吨/年以内。
关于废气方面,该项目应确保厂界废气排放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浓度》(GB18918-2002)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的二级标准的要求。
关于噪声方面,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第2类功能区标准的要求。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