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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龙归污水处理厂(一期)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12-06-08

 

 

    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2年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龙归污水处理厂(一期)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2年6月8日-6月14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废水方面,该项目废水排放口排放废水中各污染物指标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浓度》(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的要求,年废水排放量限值为1825万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应控制在912.5吨/年以内,氨氮排放量应控制在91.25吨/年以内。


    关于废气方面,该项目应确保厂界废气排放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浓度》(GB18918-2002)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的二级标准的要求。


    关于噪声方面,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第2类功能区标准的要求。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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