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2年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2年7月10日-7月16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废水方面,由于该项目实验室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汇同其他生活污水接驳入市政管网送污水处理厂处理,且已取得排水许可证(穗萝环建排证许准〔2011〕8号),因此仅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废水排放量限值。排放废水各项污染物浓度应符合《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要求,年废水排放量限值为0.494万吨/年。
关于废气方面,该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及酸雾经处理后外排,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二级标准新扩改的要求。备用发电机排放尾气污染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全厂二甲苯排放量应控制在0.132吨/年以内,酚类排放量应控制在0.27吨/年以内。
关于噪声方面,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
二、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