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东风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2年7月10日-7月16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废水方面,该项目各类生产废水经公司废水处理站预处理后,与生活废水一起排入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因此,拟不核发该项目的水污染物相关指标。
关于废气方面,该项目低压、高压铸造铝熔化炉、热处理炉等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低压铸造工段、研发中心排放的废气污染物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该项目颗粒物排放量应控制在25.5吨/年以内。氮氧化物排放量应控制在30.45吨/年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应控制在5.16吨/年以内。甲醛排放量应控制在0.252吨/年以内。
关于噪声方面,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二、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