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2年广州丸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2年7月18日-7月24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废水方面,该项目部分生产废水经深度处理后进行回用,生活废水经处理后排放到市政污水管网。2012年6月25日该公司取得了广州萝岗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核发的排水许可证(穗萝环建排证许准〔2012〕18号),排水总量指标为300立方米/日。该项目外排废水各项污染物浓度应符合《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要求,年废水排放量限值为7.5万吨/年。总铬排放量应控制在0.009吨/年以内,总镍排放量应控制在0.054吨/年以内。
关于废气方面,该项目排放的工艺废气、锅炉燃烧废气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该项目盐酸雾排放量应控制在0.05吨/年以内。氮氧化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12吨/年以内。
关于噪声方面,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