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3年广东天海花边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3年2月17日-2月23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核发该司为期五年的排污许可证,即2013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关于废水方面,该司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均已排至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核定其废水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间接排放,COD≤200mg/L、氨氮≤20mg/L、BOD≤50mg/L、硫化物≤1mg/L);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间接排放,COD≤200mg/L、氨氮≤20mg/L、BOD≤50mg/L、硫化物≤0.5mg/L);全厂废水排放总量不超过50.37万吨/年。
关于废气方面,按照环评批复有关要求,核定其导热油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燃气标准、定型机热气等其它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11吨/年、1.88吨/年、2.52吨/年以内。
关于噪声方面,边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90)Ⅲ类限值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