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3年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3年5月23日-5月29日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核发该司李坑二厂建设项目为期一年的排污许可证,即2013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关于废水方面,该司李坑二厂建设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拟暂不核定其废水及其污染因子排放控制指标。回用废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
关于废气方面,按照环评批复有关要求,二噁英类执行欧盟2000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即0.1ngTEQ/m3,其它焚烧废气污染物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噁英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汞、铅、镉、氯化氢等废气污染因子排放分别控制在3×105ngTEQ/年、302.2吨/年、460.08吨/年、29.9吨/年、0.31吨/年、0.31吨/年、0.61吨/年、151.9吨/年以内。
关于噪声方面,边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90)Ⅱ类限值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若期间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有改变的,应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申请变更。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