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3年广州中电荔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3年7月2日-7月8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核发该司为期一年的排污许可证,即2013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关于废水方面,该司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至工业园区内的广州市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处理,核定其废水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全厂废水排放总量不超过78万吨/年。
关于废气方面,按照环评批复有关要求,结合国家最新出台的火电行业废气排放标准,核定其2014年7月1日前,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2-2009)第二时段标准,即二氧化硫≤400mg/m3、氮氧化物≤450mg/m3、烟尘≤50mg/m3;从2014年7月1日起,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标准,即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100mg/m3、烟尘≤30mg/m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废气污染因子排放分别控制在1863吨/年、1643吨/年、317吨/年以内。
关于噪声方面,边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若期间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有改变的,应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申请变更。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