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3年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石井分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3年7月29日-8月04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核发该司为期三年的排污许可证,即2013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废水方面,按照环评批复和现场监管有关要求,核定该司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两者中严者,即化学需氧量(COD)≤40mg/L、氨氮≤5mg/L;全厂废水排放总量不超过5475万吨/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2190吨/年、274吨/年以内。
关于废气方面,按照广州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环﹝2010﹞93号)有关审核要求及相关文件要求,该司臭(废)气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的二级标准。 关于噪声方面,边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若期间该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有改变的,应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申请变更。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