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3年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3年3月20日-3月26日(七天,根据签批时间进行调整)。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核发该司为期五年的排污许可证,即2013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关于废水方面,该司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除一部分回用于场内绿化、道路清洗等外,其余均排至石井污水处理厂处理,按照环评批复有关要求,核定该司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绿化标准,其余废水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全厂废水排放总量不超过10.44万吨/年。
关于废气方面,按照环评批复有关要求,核定该司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污水处理过程、污泥堆放产生的恶臭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苯、甲苯、二甲苯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71吨/年、2.14吨/年、1.28吨/年以内。
关于噪声方面,边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90)Ⅱ类限值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若期间该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有改变的,应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申请变更。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