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广州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3年8月14日-8月20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发放有效期一年的排污许可证,即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关于废水方面,根据环评批复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核定该司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中“纸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严的指标要求。核发排水总量为525万吨/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622.2吨/年,1.83吨/年。
关于废气方面,根据环评批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排污申报登记情况,拟核定该司烟囱排放标准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核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38.72吨/年,345.98吨/年、73.95吨/年。该司厂界颗粒物等浓度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氨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关于噪声方面,灵新大道一侧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其余厂界噪声符合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