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3年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3年8月27日-9月2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核发该单位为期一年的排污许可证,即2013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关于废水方面,该单位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排至石井污水处理厂处理,按照环评批复有关要求,核定该单位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标准;全厂废水排放总量不超过14万吨/年。 关于废气方面,按照环评批复有关要求,该单位备用发电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标准。 关于噪声方面,边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若期间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有改变的,应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申请变更。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