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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粤海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13-10-11

 

 

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3年广州市从化粤海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3年8月30日-9月5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核发该司为期三年的排污许可证,即2013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废水方面,由于该司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用于降尘、绿化等,不外排,暂不核定其废水及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核定回用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关于废气方面,按照环评批复有关要求,核定废气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规定的标准,即排气筒应高于15m,有组织排放源排放浓度≤30mg/m3,厂界外20m处组织排放浓度≤1mg/m3;该司主要产生工业粉尘,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污染物产生,核定其工业粉尘排放控制在25吨/年以内。

关于噪声方面,主要环境噪声产生源为机械噪声,边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若期间该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有改变的,应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申请变更。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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