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3年广州白云心理医院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3年9月2日-9月8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核发该单位为期三年的排污许可证,即2013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废水方面,该单位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至东平村河涌,按照环评批复有关要求,核定该单位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排放标准,废水排放总量不超过5万吨/年,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控制在3吨/年、0.75吨/年以内。 关于废气方面,按照环评批复有关要求,该单位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标准,污水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臭气≤10(无量纲)。 关于噪声方面,东边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限值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它边界执行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若期间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有改变的,应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变更。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