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3年广东省司法警察医院(原广东省健东医疗中心)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3年10月14日-10月20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核发该单位为期三年的排污许可证,即2013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废水方面,该单位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至大坦沙污水处理厂,按照环评审批文件有关要求,核定该单位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废水排放总量不超过7万吨/年。 关于废气方面,按照环评审批文件有关要求,该单位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标准,污水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臭气≤10(无量纲)。 关于噪声方面,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若期间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有改变的,应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变更。同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月份,在以后每年同一月份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年审手续。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