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广州本田汽车第一销售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4年4月23日-4月29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核发该司为期两年的排污许可证,即2014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废水方面,按照广州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及相关批复文件要求,由于该司产生的废水已排至大坦沙污水处理厂处理,核定其外排废水污染物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GB44/26-2001)三级标准,即COD≤500mg/L;核定该司废水排放总量不超过29.20万吨/年。 关于废气方面,按照广州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及相关批复文件要求,核定该司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油烟浓度≤2mg/L。 若期间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有改变的,应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申请变更。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