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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曙光制动器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13-11-06

 

 

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3年广州曙光制动器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3年11月5日-11月11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核发该司为期三年的排污许可证,即2013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废水方面,该司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排至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按照环评批复有关要求,核定该司生产废水中石油类、总锌等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石油类≤5.0mg/L、总锌≤2.0mg/L),总铬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总铬≤1.5mg/L),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其它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全厂废水排放总量不超过3万吨/年。

关于废气方面,按照环评批复有关要求,核定该司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氯化氢排放控制在1吨/年以内。

关于噪声方面,边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若期间该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有改变且符合变更条件的,应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申请变更。同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月份,在以后每年同一月份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年审手续。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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