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广州宏镓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新申领的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4年8月6日-8月12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核发该司为期十六个月的排污许可证,即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废水方面,该司产生的废水排至与其同属法人代表的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处理后排入东区污水处理厂,因我局已向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废水排放控制指标进行了核定,避免重复核算,拟暂不核定其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核定废水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关于废气方面,核定该司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该司复产的半成品热压加工线作为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末端附属设备,负责加工宏仁公司多余的半成品产品,热媒锅炉主要为半成品热压设备配套服务,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来自热媒锅炉的燃烧废气,但燃气量较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产生量亦十分少,拟暂不核定其废气污染因子控制指标。 若期间该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有改变且符合变更条件的,应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请变更。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