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污染源监测   总量控制   污染防治   排污费征收  监察执法  行政处罚  环境应急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污染源监测
总量控制
污染防治
排污费征收
环境执法
行政处罚
环境应急
   
 
  首页 > 专题栏目 >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 > 总量控制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市管企业)
 
 

石滩污水处理厂(广州科晟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14-07-01

 

 

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石滩污水处理厂(广州科晟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一期工程项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4年6月11日-6月17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核发该司为期两年的排污许可证,即2014年06月01日至2016年06月30日。

关于废水方面,按照广州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及相关批复文件要求,核定该厂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两者中严者,即化学需氧量(COD)≤40mg/L、氨氮≤5mg/L;全厂废水排放总量不超过912.5万吨/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365吨/年、46吨/年以内。

关于废气方面,按照广州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及相关批复文件要求,核定厂界恶臭浓度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要求,即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臭气浓度(无量纲)≤20。

若期间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有改变的,应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请变更。

二、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11日

 

 

 

 
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制作维护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制 | 联系方式
版权所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请使用IE6.0版本以上的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浏览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1 | 粤ICP备20055574号-1 |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