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4年10月24日-10月30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核发该司为期一年的排污许可证,即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 关于废水方面,按照环评批复有关要求,该司产生的污水经预处理后排至西朗污水处理厂处理,核定其废水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全厂废水排放总量不超过16.5万吨。 关于废气方面,按照环评批复有关要求,核定该司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燃气标准,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指标分别为2.55吨/年、24.96吨/年。 若期间该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有改变且符合变更条件的,应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请变更。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