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广州铭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4年11月18日-11月24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核发该公司为期一年的排污许可证,即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 关于废水方面,该公司喷漆生产性废水循环回用、不外排,办公和食堂含油污水经预处理后排至永和污水处理厂,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生活污水不在核定范围,暂不核定该公司废水及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关于废气方面,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产生,仅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污染因子,且已按要求对注塑设备进行技改,从源头削减有机废气的产生,达到清洁生产要求,暂不核定其废气污染因子排放控制指标。按照环评批复有关要求,核定该公司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 若期间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有改变且符合变更条件的,应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请变更。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