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项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5年9月15日-9月21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年限方面,原则同意核发该公司为期一年的排污许可证,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废水方面,按照环评文件有关要求,核定该公司负责运营的处置中心项目的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90mg/L、氨氮≤10mg/L、总铬≤1.5mg/L、总铜≤0.5mg/L、总镉≤0.1mg/L、总铅≤1mg/L、总汞≤0.05mg/L;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铬、总铜、总镉、总铅、总汞的排放许可量分别为2.55吨/年、0.28吨/年、0.0426吨/年、0.0142吨/年、0.0028吨/年、0.0284吨/年、0.0014吨/年。 关于废气方面,按照环评文件有关要求,核定该公司负责运营的处置中心项目的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粉尘≤120mg/m3。 若期间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有改变且符合变更条件的,应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请变更。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