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08-05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排放口名称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
4401112
01600373
6
排污许可证
普通
废气排放口
主要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尘
氯化氢
二噁英
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有限公司
914400
001903
81667P
——
陈锵
2016年3月10日
2019年12月31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正常
440100
该公司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中车辆冲洗标准后回用,生活污水精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后用于厂区绿化,均不直接外排。
排放浓度限值
200
500
65
60
0.5ngTEQ/m3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