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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发布时间:2017-03-24

 

 

  目   录

  

 

    第一部分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法定执法职责
    第二部分 市环保局2016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市环保局2016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概况

  

    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能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是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工作部门。
    根据《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1号),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水体、土壤、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重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统筹管理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发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监督各区、县级市和有关单位落实减排任务。
    (四)组织、指导并协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查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实施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受市政府委托制定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并协调、指导区、县级市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负责民用核技术应用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九)负责环境监察、监测、统计等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环保应用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对外环保科技与经济合作交流。
    (十一)指导区、县级市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区、县级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十二)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是市环保局下属执法单位之一,其主要职能为:承担全市环境质量各项要素及污染源的监测;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负责为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数据;负责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承担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和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负责对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数据的环境测试机构进行技术考核;建立辖区内环境监测网络,指导区、县级市环境监测工作。
    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是市环保局下属执法单位之二,其主要职能为:拟订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收集、整理固体废物产生、排放、输运、处理和处置信息,并按规定予以发布;管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转移、交换、处置等活动;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污染事故。
    二、市环保局法定执法职责
   
(一)行政处罚178项;
    (二)行政许可14项;
    (三)行政强制11项;
    (四)行政征收2项;
    (五)行政检查38项;
    (六)行政裁决0项;
    (七)行政给付2项;
    (八)行政确认1项;
    (九)行政奖励1项;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3项。
    (以市环保局权责清单为准。)

  

 

第二部分 市环保局2016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表一

市环保局2016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

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宗)

罚没金额(万元)

1

市环保局

0

66

0

0

0

00

 

0

66

359

合计

66

359

 

 

表二

市环保局2016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数量

撤销许可数量

1

市环保局

708

708

693

15

0

2

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119

119

109

10

0

合计

827

827

822

25

0

 

 

 

表三

市环保局2016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

市环保局

0

0

0

0

0

0

0

0

0

0

1

1

合计

1

 

 

表四

市环保局2016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次数

征收总金额(万元)

次数

次数

涉及金额

(万元)

次数

给付总金额(万元)

次数

次数

奖励总金额(万元)

宗数

1

市环保局

2722

3276.08

3317

——

——

13

412.64

34

5

2.25

7

2

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

22968

——

——

——

——

——

——

——

——

合计

2272

3276.08

26285

——

——

13

412.64

34

5

2.25

7

  

 

  

    第三部分 市环保局2016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66宗,罚没金额359万元。
    本部门2016年度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2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3.03%;无被行政复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情形,无行政复议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本部门2016年度行政处罚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827宗,予以许可822宗。
    本部门2016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无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总数为1宗。
    本部门2016年度行政强制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无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四、行政征收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行政征收总数为2722次,征收总金额3276.08万元。
    本部门2016年度行政征收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无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五、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行政检查总数为26285次。
    本部门2016年度行政检查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无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六、行政裁决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行政裁决事项。
    七、行政给付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行政给付总数为13次,给付总金额412.64万元。
    本部门2016年度行政给付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无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八、行政确认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行政确认总数为34次。
    本部门2016年度行政确认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无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九、行政奖励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行政奖励总数为5次。
    本部门2016年度行政奖励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无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十、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总数为7宗。
    本部门2016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无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无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注:“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的统计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复议决定和生效判决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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