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测概况 2019年,根据《关于印发<2019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9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粤环〔2019〕7号)等有关要求,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重点监控企业开展了监督性监测,监测范围主要包括:按照《关于公布<广东省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通知》(粤环函〔2017〕39号)公布的名单,对17家废水企业、18家废气企业、32家污水处理厂、1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31家重金属企业和24家危险废物企业进行监测;按照《关于加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4〕27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18〕327号)有关要求,对5家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监测。 二、监测内容 重点监控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要求对其排放废水、废气等进行监测。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要求对其排放废水、废气进行监测,生活垃圾填埋场同时对地下水进行监测。 三、监测项目 重点监控企业监测项目按照企业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监测项目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规定。 四、监测频次 重点监控企业每年至少监测1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每季度监测1次。 五、监测结果公开情况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等有关要求,监督性监测结果全部及时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专栏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