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污染源监测   总量控制   污染防治   排污费征收  监察执法  行政处罚  环境应急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污染源监测
总量控制
污染防治
排污费征收
环境执法
行政处罚
环境应急
   
 
  首页 > 专题栏目 >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 > 排污费征收 > 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征收排污费依据

发布时间:2013-10-11

 

 

    一、征收排污费的目的
    征收排污费作为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二、收排污费的性质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一种经济手段,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一定的费用,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补偿性收费。征收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三、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对象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为:在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
    4.《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二)事实依据
    1.排污单位每月(季)向环境监察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资料(广州地区排污及治理情况申报表)。
    2.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
    3.排污单位拒报、瞒报、虚报,环境监察部门依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五、征收排污费标准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二)收费标准: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

 

 

 

 
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制作维护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制 | 联系方式
版权所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请使用IE6.0版本以上的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浏览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1 | 粤ICP备20055574号-1 |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