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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新通告出台后,新开餐饮业如何审批?

发布时间:2009-03-09

 

 

2008118,广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0846号)(以下简称《通告》),对新建、扩建的餐饮业分别作了规定。

《通告》第二条重申了应严格遵守《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禁止在四种场所建设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从200812月起,市环保局、规划局、卫生局、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执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对上述4种情形的新建饮食服务项目不予审批。

《通告》第三条明确了新建、扩建饮食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手续。对需要进行经营场地建设及装修的饮食服务业户,涉及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还应当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区、县级市环保部门申报施工期间噪声运行天数。

《通告》第六条规定,居民住宅未经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等部门审批,不得用于新建经营性饮食服务项目。

关于部门联动的规定,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单靠某个部门很难有效解决扰民问题,必须形成一个环保、规划、工商、卫生、城管齐抓共管的机制。为此,《通告》第五条中提出,对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饮食业户,工商、卫生部门暂缓办理有关该经营场所的工商登记、卫生许可。广州市政府办公厅配套下发《关于广州市2008-2010年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提出,要多个部门联合审批。如,规划部门在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使用功能规划审批时,要先征求环保部门意见,严把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关;工商部门对申请者核发牌照前,也要征询环评意见。市环保、工商、卫生、规划、国土房管等11个职能部门将联手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通过建立健全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并联审批、污染投诉信息共享、违法行为联合查处3个工作平台,强化饮食服务业户办理企业变更手续的监管,严查饮食服务业户污染扰民行为,确保3年内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现象得到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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