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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4-04-01

 

2024年度本部门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任务名称

任务类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抽取时间

抽查对象数量

抽查对象比例

事项牵头处室

1

排污单位随机抽查

(含环境风险检查)

不定向

※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情况的执法检查和企业环境风险的行政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49641

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最低抽查12.5%;

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最低抽查比为1:2.5(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特殊监管对象: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5%。

执法处、应急处

2

建设项目随机抽查

不定向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11932

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最低抽查12.5%;

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最低抽查比为1:2.5(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特殊监管对象: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5%。

执法处

3

入河排污口检查

不定向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等入河排污口。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369

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最低抽查5%;

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最低抽查比为1:2(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特殊监管对象: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0%

水处

4

入海排污口检查

不定向

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重点入海排污口。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80

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最低抽查5%;

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最低抽查比为1:2(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特殊监管对象: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0%

水处

5

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

不定向/定向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行政检查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根据省厅公布的年度名单按比例抽取

每年30%

大气处

6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检查

不定向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内的企事业单位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73

每个季度5%,每年20%

土处

7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检查

不定向

对建设用地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行政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暂不开发利用地块

每月的15日前完成本月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28(根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不定期更新)

每月100%

土处

8

固体废物有关单位检查

不定向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单位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拆解、医疗卫生机构、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单位)、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收集、豁免利用处置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等)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385家(动态数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25家;豁免利用处置单位13家。

对辖区内HJ1259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日常随机抽查,最低抽查频次为每个季度5%,每年20%;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等特殊监管对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

固辐处

9

新化学物质检查

不定向/定向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有关企业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68家(常规登记1家、简易登记5家、备案67家,部分重复)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企业每年100%全覆盖检查。备案企业全年开展日常随机抽查,最低抽查频次为每个季度5%,每年20%。

固辐处

10

重金属重点行业检查

不定向/定向

对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64家(在产及停产)

全年开展日常随机抽查,最低抽查频次为每个季度5%,每年20%。

固辐处

11

核技术利用、伴生矿开发利用单位检查

不定向/定向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按照各自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核技术利用单位2180家,伴生矿开发利用单位5家

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现场检查;Ⅰ、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场所,2023年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请、重新申请、延续、变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其余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抽查。伴生矿开发利用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

固辐处

12

辐射类建设项目检查

不定向/定向

对辐射类建设项目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情况的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

按照各自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2023年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26家

全年开展日常随机抽查,最低抽查频次为每年20%。

固辐处

13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

不定向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注册地在本市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每个季度最低抽查社会监测机构25%

监测处

14

对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重点围绕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燃煤检测和月度数据信息化存证情况开展检查。

重点碳排放企业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我市重点碳排放企业

每季度 25%,每年 100%

气候处


2024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跨部门任务名称

任务类型

监管对象

抽查户数

检查方式

联查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

检查事项(内容)

联查参与

部门

参与部门

检查事项

(内容)

检查时间

局内牵头处室

1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定向抽查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根据省厅公布的年度名单按比例抽取

(其中,根据省厅发布名单,广州市无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

6-10月

大气处

定向抽查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定向抽查

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定向抽查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不定向抽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10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规范性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6-10月

监测处

3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不定向抽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12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定期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性检查。

市水务局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检查,污泥转运台账检查

6-10月

水处

4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管

定向抽查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

3

实地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

6-10月

大气处

5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定向抽查

机动车销售企业

10

实地检查

市场监管局

对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

品认证情况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5月-12月

大气处

6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定向抽查

机动车检验机构

8

实地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

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对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对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月-12月

大气处

7

机动车维修抽查

定向抽查

机动车维修企业

4

实地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经营公开公示的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安全履责的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台账的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检查机动车维修企业是否存在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非法贮存、转移、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有喷涂工序的机动车维修企 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

4月-12月

执法处

8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抽查

定向抽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企业

1

实地检查

市商务局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的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

环保手续及环境污染防治落实情况

6 月-10 月

固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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