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任务名称 | 任务类型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取时间 | 抽查对象数量 | 抽查对象比例 | 事项牵头处室 |
1 | 排污单位随机抽查 (含环境风险检查) | 不定向 | ※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情况的执法检查和企业环境风险的行政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49641 | 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最低抽查12.5%; 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最低抽查比为1:2.5(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特殊监管对象: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5%。 | 执法处、应急处 |
2 | 建设项目随机抽查 | 不定向 |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11932 | 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最低抽查12.5%; 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最低抽查比为1:2.5(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特殊监管对象: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5%。 | 执法处 |
3 | 入河排污口检查 | 不定向 |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等入河排污口。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369 | 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最低抽查5%; 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最低抽查比为1:2(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特殊监管对象: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0% | 水处 |
4 | 入海排污口检查 | 不定向 | 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重点入海排污口。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80 | 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最低抽查5%; 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最低抽查比为1:2(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特殊监管对象: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0% | 水处 |
5 | 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 | 不定向/定向 |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行政检查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根据省厅公布的年度名单按比例抽取 | 每年30% | 大气处 |
6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检查 | 不定向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行政检查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内的企事业单位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73 | 每个季度5%,每年20% | 土处 |
7 |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检查 | 不定向 | 对建设用地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行政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暂不开发利用地块 | 每月的15日前完成本月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28(根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不定期更新) | 每月100% | 土处 |
8 | 固体废物有关单位检查 | 不定向 |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单位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拆解、医疗卫生机构、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单位)、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收集、豁免利用处置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等)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385家(动态数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25家;豁免利用处置单位13家。 | 对辖区内HJ1259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日常随机抽查,最低抽查频次为每个季度5%,每年20%;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等特殊监管对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 | 固辐处 |
9 | 新化学物质检查 | 不定向/定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辖区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有关企业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68家(常规登记1家、简易登记5家、备案67家,部分重复) |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企业每年100%全覆盖检查。备案企业全年开展日常随机抽查,最低抽查频次为每个季度5%,每年20%。 | 固辐处 |
10 | 重金属重点行业检查 | 不定向/定向 | 对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64家(在产及停产) | 全年开展日常随机抽查,最低抽查频次为每个季度5%,每年20%。 | 固辐处 |
11 | 核技术利用、伴生矿开发利用单位检查 | 不定向/定向 |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 按照各自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 核技术利用单位2180家,伴生矿开发利用单位5家 | 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现场检查;Ⅰ、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场所,2023年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请、重新申请、延续、变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其余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抽查。伴生矿开发利用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 | 固辐处 |
12 | 辐射类建设项目检查 | 不定向/定向 | 对辐射类建设项目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 | 按照各自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 2023年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26家 | 全年开展日常随机抽查,最低抽查频次为每年20%。 | 固辐处 |
13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 | 不定向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的行政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注册地在本市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 每个季度最低抽查社会监测机构25% | 监测处 |
14 | 对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重点围绕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燃煤检测和月度数据信息化存证情况开展检查。 | 重点碳排放企业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我市重点碳排放企业 | 每季度 25%,每年 100% | 气候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