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19]131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队)、各直属单位: 根据原省环境保护厅等《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我局组织对纳入2018年度市级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2930家企业进行了环境信用评价。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评定情况 经评定,2930家企业中,“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51家,“环保良好企业”(蓝牌企业)1361家,“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347家,“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349家,因关闭、搬迁、转型、停产半年以上等原因不评定等级企业822家。具体评价结果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督促改进环境行为。请按照《通知》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穗环〔2018〕198号,以下简称《备忘录》)要求,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进行失信惩戒,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进行守信激励,督促企业进一步改善环境行为,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引导开展信用修复。根据《通知》及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947号)有关规定,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6个月内,“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有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按照《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修复指引(试行)》(详见链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文件--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修复指引(试行)),在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直接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加强环保诚信企业培育。此次评价中,共有指标评价满100分但无绿色附加分的“环保良好企业”(蓝牌企业)26家,分别为白云区11家、花都区6家、增城区5家、番禺区2家以及天河区、黄埔区各1家。请各区分局加强宣传,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绿色附加指标相关工作,努力推动企业向“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发展。 此外,根据《备忘录》要求,评价结果将推送至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用广州”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附件:2018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docx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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