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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6

 

  

穗府办〔2017〕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7日

 

 

广州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损失,及时有效地处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和减少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对水域环境及资源造成的危害,保护水域环境和饮用水源水质的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和水上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国家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广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73/78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国际公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以及发生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外,造成或可能造成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损害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船舶污染水域事故防范处置工作。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船舶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注重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强化船舶污染水域事故“防、治、赔”体系的建设,构建以防范为主、防治结合、劳有所偿的高效管理与应急反应机制。

(4)科学决策,快速高效。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技术,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设在广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交通的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分管交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广州海事局局长。

副总指挥:广州海事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广州海事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交委、水务局、农业局(海洋渔业局)、商务委、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旅游局、应急办、公安消防局、气象局,广州港务局,广州警备区,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各区政府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

(2)广州海事局:在管辖水域内,组织开展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水上污染控制、清除作业;视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等级在权限范围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3)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协调有关企业做好药品的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

(4)市公安局:参与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做好治安秩序维护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侦破、处理人为破坏事故;依法打击网上制作、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协助做好水上交通管制和人员救援工作。

(5)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遇难人员的运送处理工作。

(6)市财政局:提供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处置中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经费。

(7)市环保局:组织对事故污染饮用水源、内河水质、大气环境和陆域污染岸线开展监测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并对污染物的清除和废弃污染物的回收处置提出建议。

(8)市交委: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物资设备、装备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9)市水务局:协助核查并及时报告受到事故影响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受污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提供受影响的江河水库的水文资料和水质监测数据。

(10)市农业局(海洋渔业局):对受污染区域的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受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及时提交损失评估报告;及时提供海洋水文、海况等资料,配合对船舶污染实施监视、监测,协助海上清污;通知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及渔业捕捞区,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核实污染损害情况;参与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事故调查;负责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市商务委:协调有关企业做好猪肉、食糖的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

(12)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医疗救援的组织工作。

(13)市安全监管局:指导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市旅游局:通知可能或已受污染损害的旅游A级景区,必要时应关闭旅游区;配合职能部门核实旅游A级景区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15)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16)市公安消防局:参与现场火灾扑救工作,控制火情和可能发生的爆炸;参与对溢出、泄漏危险品的控制与清除。

(17)市气象局:及时提供气象监测实况,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

(18)广州港务局:协助组织港口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物资设备、装备的水上运输保障工作。

(19)广州警备区:协调驻地部队参加救援工作。

(20)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参与对事故船舶及遇险人员的应急抢险打捞工作;参与以非人命救助为目的的船舶、设施及其他财产的救助;协助控制、清理水域危险源和污染源。

(21)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参与人员救助;参与以人员救助为目的的海上消防及船舶、水上设施、其他财产的救助;协助控制、清理水域危险源和污染源。

(22)各区政府:组织辖区资源参与辖区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广州海事局)承担,负责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建议,通报有关单位工作情况,组织协调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相关区处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相关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做好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指派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广州海事局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单位负责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派。

2.5 专家组

由广州海事局牵头成立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为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控预警

3.1.1 危险源监控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危险品船舶监控,并建立危险源长效管理机制。

3.1.2 预警发布

(1)气象、海洋、水文等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分别发布可能威胁船舶安全运输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经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发布、调整和解除船舶污染的预警信息。

(3)根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船舶污染水域事故预警级别分为I级预警(特别重大)、Ⅱ级预警(重大)、Ⅲ级预警(较大)、Ⅳ级预警(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1.3 预警行动

(1)从事海上活动的航运单位、船舶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2)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事故方船长、码头负责人等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

(3)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地区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4)海事管理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报告后,要迅速收集事故及周边环境条件有关信息,经科学分析研判,按照预警信息有关规定,及时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开展事故救援等预警信息。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发现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或可能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国家、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2)事故船舶资料及码头资料,船员及船舶所有人联系方式;

(3)载运货物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措施;

(4)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自控能力及可能继续发生泄漏的情况;

(6)气象、海况、水流状况;

(7)污染物泄漏和传输扩散状况;

(8)目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

3.2.2 响应启动

根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分级标准,应急响应对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在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Ⅲ、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3.2.3 处置措施

(1)控制泄漏源。封死泄漏或溢出口;如船舶载运危险品,则应及时将危险品转驳到其他船舶或储存空间;将事故船舶转移至安全水域。

(2)防火防爆。密切注意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全部禁止明火,及时疏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危险品船舶,并注意消除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因素。

(3)疏散人群。根据有害有毒气体的特性、泄漏量、泄漏压力、气象条件,预测危害范围,确定疏散距离;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数据,指挥人员作出调整疏散人群范围的决策;采取隔离、密闭住所窗户等有效措施,并保持通讯及指挥调度的畅通。

(4)保护水域资源。根据污染物特性、泄漏量、气象水文条件,预测其环境归宿和危害范围;确定可能受到威胁的水域资源,特别是饮用和工业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旅游区、水产资源保护区、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区等;迅速通知有关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保护水域环境。根据溢出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围控措施;采取收油机回收、投放吸附材料、喷洒溢油分散剂、化学吸收剂等措施清除水面及水体中的污染物;采取适当的措施清除已经着岸的污染物;确定回收的污染物的运输方式及处置方法。

(6)实施交通管制。事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设置警戒区域,疏导过往船舶;实施事发水域附近的道路交通管制、疏导。

(7)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对中毒人员实施紧急救助;做好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8)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现场及周边水域污染物控制及清除情况实施巡逻监视,对事故区域的水体、沉积物、生物体和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布点监测。

3.2.4 社会动员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发生地各级政府根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2.5 区域合作

广州海事局要会同市有关单位加强相邻市及港澳地区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区域合作,建立区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

3.2.6 响应终止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同时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1)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各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3 后期处置

3.3.1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较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3.3.2 征用补偿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3.3 总结与评估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3.4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把握新闻舆论动向。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电信、通讯部门完善各类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通信设施,确保通讯渠道畅通。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应急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的联络畅通。

4.2 救援装备保障

各区政府应根据当地水域船舶危险品吞吐量,建设相应规模的应急反应设备库。

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需要加强专业消防船、消防车建设,加强消防物资的储备。港航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配备消拖船、消防车以及消防物资,加强船舶污染水域事故防治设备的配备。

危险品码头建设过程中,交通、海事、环保、农业(海洋与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关,要求业主配备与危险品事故风险相匹配的风险防治设备和物资。

4.3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驻穗解放军、武警部队作用,充分发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救援。

4.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海事管理机构要及时对事故现场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4.5 医疗卫生保障

各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根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可能致人员伤害的类型,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品、器械、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中受伤人员救治的能力,做好医疗救援的应急保障工作。

4.6 资金保障

处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预案实施中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解决。

4.7 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成员单位的现有视频传输系统、监视监测系统等技术资源,为水上运输常态监管和事故预防、控制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持。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整合辖区内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现有信息资源,为水运危险品常态监管和事故预防、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高应急救援人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2 宣教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船舶污染水域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普及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培训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2)船舶是指在海洋和内河中运营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和任何类型的浮动航行器。

(3)本预案所称“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及相关作业过程中,突发搁浅、爆炸、泄漏等造成水域污染的事故。

(4)本预案所称“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6.2 相关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6.3 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由广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6.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 附件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I级)

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7.2 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Ⅱ级)

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7.3 较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Ⅲ级)

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7.4 一般船舶污染水域事故(Ⅳ级)

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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