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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轮流暂停运行所属大坦沙分公司厂区一期1号、二期3号生产线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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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函〔2020〕721号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轮流暂停运行所属大坦沙分公司厂区一期1号、二期3号生产线的申请收悉(网办申请号:WK2011004)。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反映所属的大坦沙分公司厂区一期1号生产线、二期3号生产线因长期运行,生产线积淤情况严重需进行清淤施工的情况,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所属大坦沙分公司厂区一期1号、二期3号生产线于2020年11月27日0时至2021年1月14日0时轮流暂停运行。

  二、你公司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环境管理,

  通过会同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提前控低管网水位、利用污水输送管网作为污水临时存储设施,以及大坦沙分公司厂区一期1号生产线、二期3号生产线轮流暂停运行期间加大厂内其他正常运行生产线处理水量,将剩余系统内污水通过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6号泵站调配至石井净水分公司进行处理等措施,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并稳定达标排放,避免对周边水体造成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环保管理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生产线清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等,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三)加强巡查,如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按有关规定向我局报告。

  (四)按计划时间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按时恢复大坦沙分公司厂区一期1号、二期3号生产线的正常运行。

  (五)在上述设施暂停运行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将加强监督检查,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三、本批复仅作为同意大坦沙分公司厂区一期1号、二期3号生产线轮流暂停运行的依据,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请按有关规定落实。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水处、辐固处、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区、白云区分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固管中心、市环境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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