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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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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环穗审〔2026〕57号

  

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申请资料收悉。经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函复我厅,鉴于福建帕特纳环境产品有限公司尚未开展接收利用工作,也未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无法确保该批次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安全利用,故不同意你公司本次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将150吨HW50废催化剂(脱硝催化剂,废物代码:772-007-50)转移至福建帕特纳环境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3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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