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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黑烟过线”也判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弄虚作假,法律红线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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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4 16:3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近期,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分局在日常监管中通过广州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系统进行视频核查时发现:黄埔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两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时,车辆多次排放出目视可见黑烟。然而,该公司在出具的《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中,却在"车辆是否存在严重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一项统一判定为"否",并据此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经立案调查,执法部门确认:涉案车辆检测时出现明显可见烟度,但当事人并未按照规范确认被检车辆确无可见烟度,就直接在检测报告中作出否定判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判定外观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本案通过视频监控与数据系统精准发现违法线索,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技防+人防"相结合的监管能力,任何“猫腻”都难逃法眼。

  《生态环境法典》即将实施,造假成本将更高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法典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行为设置了更加严密、更具威慑力的法律责任体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者运营、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等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未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违反本法规定,前款所列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从"罚机构"到"罚机构+罚个人",从"罚款"到"罚款+禁业+关停",法典构建起全链条责任追究机制,让敢于造假的机构和个人真正付出沉重代价。

  机动车排放检验是控制移动源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环节。检验机构作为经批准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守住机动车排放污染的"第一道关口",既是法律义务,更是社会责任。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生态环境技术服务行业的法律要求将更加严格。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检验规范,确保检验设备经依法检定合格,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唯有敬畏法律、恪守规范,才能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而每一位车主,也应自觉抵制"找关系过检"的歪风,共同筑牢移动源污染防治的法治防线。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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