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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宏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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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现对2012年广州宏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2年4月6日-4月12日(七天)。


    二、公示内容


    关于废水方面,由于该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不产生生产废水,冷却水循环不外排。项目废水排入宏仁集团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因此不核定该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相关的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拟统一在宏仁集团的排污许可证中进行核定)。


    关于废气方面,该项目硬质胶布生产线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该项目热媒(天然气)锅炉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燃气锅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排放量应控制在0.139吨/年以内,氮氧化物排放量应控制在1.735吨/年以内。


    关于噪声方面,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该排污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和验收批复的相关要求,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把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及总量控制在限值之内。


    三、意见受理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电话:83203119
    传真:83203111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04室 广州市环保局总量处
    邮政编码:51009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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