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中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4月 04日至 2024年04月11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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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州市中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花都区 |
建设单位 | 广州市中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州市中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租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白蟮塘南大街27号现有一栋一层厂房及一栋三层办公楼,占地面积6200m2,总建筑面积7000m2,从事音响外壳的生产。项目使用的生产及配套设备包括21台注塑机、3台混料机、5台印刷机、1个烘箱、1条固化炉(电)、7台CNC车床、4台铣床、2台火花机、5台破碎机、2台冷却塔、1台空压机、1个喷漆房等;使用PP塑料粒、ABS塑料粒、色母粒、油性漆、水性漆、稀释剂、油性油墨、纸箱、机油、切削液、模具等原辅材料;采用混料、注塑、检验、喷漆、丝印、烘干、组装、包装等生产工序,年产音响外壳100万套。项目设员工6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实行每天8小时一班工作制,年工作300天;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约10%。 |
环评机构 | 广东瀚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营运期污染防范措施 (一)项目拟在注塑设备上方设置的“耐高温软帘+集气罩”负压收集,收集到的有机废气汇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注塑边角料与次品产生的破碎粉尘在生产区域呈无组织排放。机加工过程产生的金属碎屑比重较大,自然沉降在生产设备周边,定期清理;使用切削液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在生产区域呈无组织排放。项目调漆、喷漆、油性漆喷枪清洗、丝印、烘干、丝印设备擦拭等工序均设在全密闭且配设整室负压抽风系统的生产区域内进行。其中:喷漆房内喷漆漆雾与有机废气先经水帘柜过滤,再经整室负压系统收集;固化废气经专用管道直接连接固化炉排气口收集;丝印、丝印后烘干、丝印设备擦拭等废气经整室抽风系统收集,收集到的废气汇至1套“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二)项目间接冷却水不添加药剂、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水性漆喷枪清洗产生的废水回用于水帘柜循环用水,不外排;定期更换的水帘柜废水及废气处理产生的喷淋废水交有相关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厌氧化粪池预处理后,接驳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项目对临近居民区(凤和村)一侧窗户保持全密封关闭状态,并将破碎等高噪声的设备放置于车间东侧;合理布设生产区域与安排生产时间,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冷却塔等高噪声源采取设置于独立隔声区域内,并作好基础减振措施,其他声源采用基础减振、隔声等综合防护措施,加强设备定期维护和保养管理。 (四)项目注塑产生的边角料与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注塑生产;喷漆与印刷后的不合格品、废模具、破碎粉尘、一般包装废弃物料交由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废机油、废切削液、废火花油、含油墨/油漆/有机溶剂/矿物油的废抹布及手套、沾油的金属碎屑、漆渣、废原料桶罐(油漆、油墨、稀释剂、机油桶、切削液桶、火花油桶)、喷淋废水、水帘柜废水、废网版、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均交有相关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气:项目DA001排气筒排放的NMH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15米高排气筒排放标准值。DA002排气筒排放的NMH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2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中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喷漆产生的漆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15米高排气筒排放标准值。厂区内的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较严者。厂界总VOCs排放浓度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NMHC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之较严者;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二)废水:外排水污染物浓度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较严者。 (三)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相关意见。 |